(2016)苏092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春洪、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张春洪,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142号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陶广清,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春洪,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洪、江苏联发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唐 静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