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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265号。负责人:宋志宏,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振兴大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玉国,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川,该居委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乡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街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乡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被上诉人人民街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川、王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乡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人民街居委会诉讼请求或起诉。事实和理由: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街居委会应当先向政府反映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才能向法院起诉。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多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三、如果���决合同无效,人民街居委会应当返还14万元本金及利息。该闲置大坑是家属院95户住户及3处办公区域排水唯一通道,另行改变排水通道是错误的。人民街居委会辩称,双方对所涉土地性质、权属、位置及四至无异议,土地权属明确,双方地位平等,一审按民事案件审理正确。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原判双方互相返还正确。大坑排水与本案无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街居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平乡供电分公司返还土地17755.5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人民街居委会在县城文明路东段路南、御景新城东侧有一幅三角形集体土地,东至埝口,南至河南埝,北至大道,西至河东埝,西边长196米,北边长426米,东边长20米,南边与河东地相邻。1998年9月,原丰州镇人民街村委会(现人民街居委会)与原平乡县电力局(现平乡供电分公司)签订有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人民街村委会位于文明路南侧、御景新城东侧的三角形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平乡县电力局,平乡县电力局向人民街村委会支付14万元用于打井、配电、安装防渗管道等费用。该转让土地为一梯形大坑,东邻国税局家属院,西邻人民街村委会六队土地,南邻赵河东土地和电力局家属院,北邻电力局家属院和卫生局家属院。具体尺寸:以西北角电力局家属院墙外30厘米为起点,西边南北长160米,北边东西宽133米,南边东西宽133米,东边南北长107米。转让协议经人民街村委会、平乡县电力局盖章,村委会主任郑玉廷、电力局长程寿华签字,原丰州镇人民政府盖章。平乡县电力局向人民街村委会支付14万元。转让的土地现由平乡供电分公��用于排放办公楼和家属院的生活污水,未作他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转让土地的性质、权属、位置及四至边界均无异议,地位平等,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双方签订有偿转让闲置大坑协议书,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转让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平乡供电分公司应当返还转让的土地,人民街居委会应当返还14万元,因双方均有过错,利息不再返还,平��供电分公司亦不再返还使用土地的利益。平乡供电分公司主张的办公楼及家属院排放生活用水问题与本案无关,应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再处理。考虑平乡供电分公司已在该大坑排水多年,人民街居委会在使用该土地时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为平乡供电分公司另行改变排水通道留有必要的时间。判决:一、人民街居委会与平乡供电分公司签订的转让闲置大坑协议无效。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平乡供电分公司将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土地(闲置大坑)返还人民街居委会,人民街居委会返还平乡供电分公司14万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人民街居委会负担。二审中人民街居委会提交了土地划方清册,本院组织平乡供电分公司进行了质证,因该土地账册是人民街居委会单方制作的,且与协议的效力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于1998年9月24日签订的《关于有偿转让闲置大坑的协议书》记载转让的闲置大坑所有权人是原人民街村委会,平乡县国土资源局也出具证明称该土地属人民街社区所有,协议明确了土地的位置、四至等,本案双方争议的不是土地的权属,而是协议的效力,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一审法院受理并进行裁判,程序并无不当。协议约定人民街居委会将该闲置大坑转让给平乡供电分公司,虽然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已履行多年,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履行无效合同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由双方互���返还土地和14万元,并无不当。考虑平乡供电分公司利用大坑排水多年,14万元的利息不再返还。二审中人民街居委会书面承诺平乡供电分公司的3栋办公楼和家属院可继续利用该大坑排放生活用水,如果今后开发利用该土地,由人民街居委会负责解决该办公楼和家属院的排水问题,届时双方可协商解决。综上所述,平乡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恒彬审判员  史勤书审判员  吴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