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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雪娟、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雪娟,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雪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臣,青岛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素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亭。上诉人马雪娟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文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931号民���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雪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雪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