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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张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张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民初1457号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温馨家园小区沿街楼**号网点。负责人:张晓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云,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被告张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被告张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共计2783.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清水湾小区3号楼3单元1002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8.87平方米,清水湾住宅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被告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该承诺书中已明确约定了缴纳物业费的标准、期限及逾期、违约情况。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54.64元及相应的水费。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欠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共计2783.7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秀云辩称:欠物业费、水费属实,数额没有核实。我之所以没有交费时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有一个400元的换热器费我交了,别人没有交,要求退款。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清水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山东申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清水湾小区的物业进行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范围及逾期违约情况,同时证明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应交付滞纳金、违约金的数额。证据二:业主档案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同时证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1.2元,水费是每立方3.4元,与证据一相印证也相一致。以上两份证据也证明了原被告的双方主体资格。证据三:被告已交纳的物业费单据八份,证明被告已交纳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和水费。证据四:水表的照片,证明截止到2017年3月份前水表的数量情况。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及滞纳金。被告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份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份,本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清水湾小区3号楼3单元1002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8.87平方米,清水湾住宅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被告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该承诺书中已明确约定了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标准、期限及逾期、违约情况。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54.64元及相应的水费。被告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欠原告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共计2783.7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入住清水湾小区3号楼3单元1002号后,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该承诺书中已明确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的标准、期限及逾期、违约情况。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54.64元及相应的水费。被告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欠原告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物业费及水费的收费标准、被告欠物业费及水费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有一个400元的换热器费我交了,别人没有交,要求退款,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物业费2164.9元、水费61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延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