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忠来与邵荣良、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来,邵荣良,周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3号原告:朱忠来,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荣良,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周小琴,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朱忠来诉被告邵荣良、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忠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来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尤鑫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