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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忠来与邵荣良、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来,邵荣良,周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3号原告:朱忠来,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荣良,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周小琴,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朱忠来诉被告邵荣良、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忠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来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尤鑫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