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耀堂与申请人王西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耀堂,王西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2民特2号 申请人:王耀堂,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申请人:王西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耀堂与王西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3日经万荣县解店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西明在2017年7月10日归还5.5万元;在2017年12月30日归还10万元;在2018年3月30日归还10万元;在2018年6月30日归还8万元。 二、如有一期不按约定时间给付,剩余之款由执行局按剩余之款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耀堂与王西明于2017年5月3日经万荣县解店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贺四相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薛明智 书 记 员 畅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