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燕与庾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燕,庾灼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440号原告:江燕,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庾灼辉,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江燕诉被告庾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燕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江燕负担。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倩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