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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华,男,汉族,1957年6月27日出生,住大同市南新华里。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王家园村西。负责人:陆香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长青街2号2号楼1、2、5层。法定代表人:于向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46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