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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春余与郭新宇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余,郭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余,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郭海滨,系赵春余之子,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郭新宇,系赵春余之孙,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兰作宝,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余与被执行人郭新宇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新宇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春余298,500.00元,其中郭新宇已于2015年10月24日支付赵春余130,000.00元,已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赵春余168.500.00元,赵春余协助郭新宇办理郭海涛保险理赔手续,郭新宇承担本案执行费4.742.00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施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