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颜磊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磊,朱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2248号 申请人:颜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于林二村92号,现住郯城县人和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12197548. 被申请人:朱士军,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于林四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4712066952. 颜磊起诉朱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朱士军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颜磊以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士军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朱士军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住房公积金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葛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