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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40、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刘淑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刘淑玲,于梅,赵增斌,徐娟,张风玲,宋庆华,孙桂芝,张淑萍,王明华,张淑芬,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40、141号之一366、367号之一369-372号之一643-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刘淑玲,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于梅,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赵增斌,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徐娟,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张风玲,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宋庆华,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孙桂芝,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张淑萍,女,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王明华,女,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罘区。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王黛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等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长安胡同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