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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增产与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增产,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彭增产。被执行人杨晓芳。本院在执行彭增产与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增产与被执行人杨晓芳已达成和解协议,杨晓芳自愿向彭增产支付5万元本金及利息8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余下的2万元及利息8000元,在2017年8月15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500元由杨晓芳承担。彭增产自愿放弃本院(2017)湘1202执28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的其它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彭增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