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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等与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87号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德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向德锋,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息县。被告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诉被告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申请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德峰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舒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