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6刑初1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利县八仙镇。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远婷、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2011年8月在其叔父王某某家取走土火枪一支,后一直由被告人邓某保管。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邓某携带土火枪上山打猎,在正阳镇让河村小地名“罗前岩”的地方开枪两次打死了大小“麻羊”两只,11月2日被告人请其邻居杨某运回的途中被正阳派出所现场查获。2015年12月14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土火枪为枪支。2015年11月18日,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两只麻羊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供认不讳。另有枪支照片、麻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安)公(司法)鉴(枪)字[2015]46号枪支检验意见书,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书,证人杨某、王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各证据己经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邓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平利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邓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可以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邓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根据本案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后果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土火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汪道鹏审判员 邓小健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梦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