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代表人张明,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湃,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3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利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