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29号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7474785G。法定代表人:武青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新区黄河路与庐州路交汇处蓝海国际大饭店A区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727688法定代表人:王海伟,执行董事。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2元,减半收取18681元,由原告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