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玉萍、邓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萍,邓秋,熊昭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廖玉萍,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邓秋,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熊昭干,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廖玉萍与被执行人邓秋、熊昭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玉萍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廖玉萍支付案款12500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廖玉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合计共2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秋将执行案款18000元(含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廖玉萍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32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廖玉萍同意放弃剩余的利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