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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朱占峰与苏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峰,苏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39号原告:朱占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苏庆海,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峰与被告苏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朱占峰负担。审判员王红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刘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