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特5号申请人:李明仙,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金伍福(系申请人舅舅),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申请人李明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明仙称,申请人与李浩胜是父女关系。李浩胜于2001年7月10日失踪,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申请人曾在《铁岭日报》、《人民法院报》多次刊登寻人启事,至今已下落不明近15年,请求人民宣告李浩胜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浩胜,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开原市义和路56号楼20单元301室,系申请人李明仙的父亲。李浩胜于200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申请人李明仙申请宣告李浩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寻找李浩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浩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仙提供了开原市新城街义和新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民警的证实材料及本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李浩胜在200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本院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寻找李浩胜的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明仙申请宣告李浩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浩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