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基俊、陈加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基俊,陈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陈基俊,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加凤,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基俊与被执行人陈加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加凤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基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8民初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