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德亮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亮,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498号原告:董德亮,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生。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9355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公司总经理。原告董德亮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董德亮诉称,2015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加盟费2380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合同款23800元及赔偿损失3000元,共计268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云隧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董德亮与云隧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云隧通公司为董德亮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并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技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而本院不具有审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加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