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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韩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韩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98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501。法定代表人唐海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雪梅,女,33岁,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韩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赞勤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牟作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