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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发龙与李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发龙,李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356号原告:秦发龙,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燕,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秦发龙与被告李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秦发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