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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周显亮与被执行人李更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亮,李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周显亮,男,1983年12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更生,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显亮与被执行人李更生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更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显亮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74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更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