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双凤亭54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油岗村。法定代表人向某,校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已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工程所属项目系申请人单位陈某个人承包,债权所有人归陈某个人所有,陈某因本案之外涉及其他债务,经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双凤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陈某沟通,本案所执行款项直接抵扣陈某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