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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东兴与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东兴,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余东兴。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东兴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本案提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5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