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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芦留雷与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留雷,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81号申请人芦留雷,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卢希元。关于申请人芦留雷与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内容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芦留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博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樊科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