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彭长宝、吴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宝,吴冬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369号原告:彭长宝,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吴冬泉,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彭长宝与被告吴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彭长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彭长宝;送达费90元,由原告彭长宝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