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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汉池与邹神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汉池,邹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姜汉池,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柘木乡。被执行人邹神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白螺镇。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神光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张立仿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