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汉池与邹神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汉池,邹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姜汉池,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柘木乡。被执行人邹神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白螺镇。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神光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张立仿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