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安君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向东,安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向东,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君,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再审申请人陈向东因与被申请人安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博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向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 庆 辉审判员 穆 爱 萍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文 亮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