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湖滨北大道61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市直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永辉,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德城区湖滨北路33号1号楼1单元501号。异议人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其认为执行错误,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