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张长久、魏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张长久,魏厚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547号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署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明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飞,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爱国,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久,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魏厚平,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张长久、魏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朱登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