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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566号申请人: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延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翟志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20489.10元的财产。申请人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用保险单号为ASHJC12Z0117Q000003G的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820489.1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曾   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建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