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410号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4HNG9X。法定代表人:向文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华,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进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发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