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荆双伟与张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双伟,张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50号申请人:荆双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荆胡村荆胡东街14号,身份证号410103197411214330。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35号楼8号,身份证号410105197808212782。荆双伟与张敏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以来,被申请人张敏为经营服装生意数次向申请人荆双伟借款。2017年2月1日经双方核实,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400000元人民币。现借款已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敏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荆双伟用于担保的名下位于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00号楼1单元2层3号(产权证号00046**)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