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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项兆军、陈国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兆军,陈国存,陈银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项兆军,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国存,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银钏,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存、陈银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存、陈银钏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陈国存、陈银钏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511900元(含案件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