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曲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873号原告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振兴路106栋西。法定代表人孙士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经伟,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振兴路106栋西。被告被告曲立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冠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委托人甘巍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曲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6580元(原告已预交),由霍林郭勒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