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东良、董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良,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东良,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董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北路上海城建集团鸠兹家苑扩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俊银行存款393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