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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书毅与黎元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书毅,黎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书毅,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黎元伦,男,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书毅与被执行人黎元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黎元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周礼镇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4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书毅与被执行人黎元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元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周礼镇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