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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军与深圳市龙盛网络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深圳市龙盛网络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566号原告:刘军。被告:深圳市龙盛网络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想源。上述原告刘军与被告深圳市龙盛网络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冰 璇书记员 颜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