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唐明与陈忠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陈忠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113号原告:唐明,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忠珂,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唐明与被告陈忠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唐明的诉讼请求。原告唐明不服,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8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明于2017年5月3日以为了邻里关系和睦相处,希望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唐明负担(原告已预缴363元,本院予以退还181.5元)。审 判 长 梁位桐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