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天军、耿占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军,耿占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申请人耿占起,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天军与被执行人耿占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天军申请撤回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执41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5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文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