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宋顺利与吴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顺利,吴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宋顺利,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吴新生,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新生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顺利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新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