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姚方亮与陈奇荣、李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方亮,陈奇荣,李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793号原告:姚方亮,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奇荣,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李姗姗,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姚方亮与被告陈奇荣、李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姚方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奇荣、李姗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方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方亮撤回对被告陈奇荣、李姗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方亮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