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异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3号。负责人:姜剑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法定代表人:朱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工业功能B区。法定代表人:钱伟帅,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建亨,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进工贸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鸟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4)金兰执民字第12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称,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将其对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借款本金4289万元及利息746563.01元的债权及相关担保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3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并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原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借款合同案号为(2014)金兰商特字第33号,执行案件为(2014)金兰执字第1231号。为便于实现债权,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合同、《浙江法制报》二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共向工商银行兰溪支行申请办理融资13笔贷款,为担保13笔贷款,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金兰商特字第3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07××69、070003700、07××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3)第102-3904号)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就其债权本金人民币60960000元、利息214063.88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6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各融资合同的约定计算)在最高额抵押限额人民币3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对被申请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70003760、070003761、070003762)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就其债权本金人民币52960000元及对应利息(利息按照各融资合同的约定计算,不包括2013年9月9日签订的2013年兰溪字第08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和对应利息)在最高额抵押限额人民币12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其他申请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金兰执民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4)金兰执民字第1231号案的执行。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浙20**-22资产包-01《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商银行兰溪支行将德进工贸公司所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债权账面价值为本金人民币42890000元、利息746563.01元)以及相应的担保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4年12月30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2017年3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德进工贸公司的上述债权(未偿还本金42890000元、未偿利息9882329.79元)及相应的担保转让给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并于2017年4月19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德进工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因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兰溪支行已经将本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浙江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于债权转让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而浙江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取得相应权利后,又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吉祥鸟工贸公司,并且对于债权转让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债务人,上述两次债权债务转让程序均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兰溪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为(2014)金兰执民字第12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唐肖琴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