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宫家贤与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家贤,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47号原告:宫家贤,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丕瑛,男,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朴铁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家贤诉被告图们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家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宫家贤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