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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伟,朱研,朱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5035020。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行长。被执行人:江伟,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研,女,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朱晓波,女,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黄恒公证字第43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伟、朱研、朱晓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伟、朱研、朱晓波收入5503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