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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凡与李伟、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李伟,孟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号原告:刘凡,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祥。被告:孟丹,女,汉族。出生日期、住所地不祥。原告刘凡与被告李伟、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我借款4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到期后被告经催要仍未还款,至今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伟、孟丹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伟、孟丹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欣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良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