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晶与路海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晶,路海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海超,男,汉族。上诉人张晶因与被上诉人路海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张 景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