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文涛、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涛,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20号之一申请人:朱文涛,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路1号金桥现代城36幢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660619036L。法定代表人:李建云,执行董事。申请人朱文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鲁0321民初119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